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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低保家庭可获政策兜底

发布时间:2016-10-20

       《山西省农村低保扶贫行动方案》近日公布,我省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


兜底保障:应保尽保,逐步提高低保标准

       我省将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并逐步提高农村低保标准,确保在2020年底所有县级农村低保标准都能达到国家扶贫标准。同时,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

       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等重点救助对象,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确保其基本生活。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医疗救助: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给予救助

       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合”“参保”进行审核、确定,对其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对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农村低保对象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其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按规定给予救助。

       对于重特大疾病,则将确定病种,明确就医用药范围,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同时,加大临时救助制度在贫困地区落实力度,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托底功能,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标准,优化申请审批程序,提高保障能力和救助时效。

 

救助供养:供养水平,不低于平均生活水平

        我省将全面开展特困人员摸底排查,建立健全特困人员主动发现机制,将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纳入救助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逐步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水平,确保特困人员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结合发展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建设,提升供养服务机构托底保障能力。


养老保险:两种情况,代缴养老保险费

       在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适时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支持农村贫困人口参保续保,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加大对贫困人口、特困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和补贴标准。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重要作用。

       2020年前,我省将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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