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D02-1-2017-0017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秘书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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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阅读: | 65 | 更新时间: | 2017-08-24 |
文号: | 备案号: |
区直各委、局、办,各街办(镇),直属公司(队),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效”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 号)精神和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效”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确保按时完成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任务,切实为“放管服效”改革做好法制保障,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区“放管服效”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事关中央、省、市改革决策的有效落实,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的内在要求,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立足改革发展客观需要,准确把握制度需求,优化再造管理流程,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建立科学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管理机制,使中央及省、市各项改革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打造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营商环境。
二、清理范围
(一)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重点: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与省、市党委、政府出台的“放管服效”改革措施不一致的有关规定。特别是与因上述改革而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以及外资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也一并开展专项清理。
三、清理要求
(一)建国以来至2000年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各起草部门或实施部门提出现行有效的文件目录以及保留理由,不在目录内的文件一律废止;2001年至2017年8月底前的现行有效文件,由起草部门或实施部门提出有效、重新发布或废止的清理意见,并说明理由。密级文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理。
(二)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国务院的改革决策相抵触,或与国务院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国务院及省、市的改革决策相抵触,或与国务院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规范性文件中有变相设立行政审批、违法增设审批条件、增加审批流程等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清理;规范性文件设定影响公民个人切身利益、制约企业健康发展、有碍市场活力的各类证明的规定,要重点进行清理。
(三)各部门特别是发展改革、经信、科技、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安监等部门要认真对照《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清理重点》(见附件5),参照《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目录》(见附件6),对由本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理,坚决纠正违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自立山头”、“立法放水”的行为。
(四)对涉及外资的规范性文件,凡是与国家对外开放大方向和大原则不符的,都要进行废止或修改。
(五)针对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在清理中逐件提出继续有效、废止或修改意见,要求件件有落实。
四、责任分工
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区政府及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部门或者实施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起草、实施的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起草、实施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五、进度安排
各部门对本部门起草或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填写《“放管服效”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目录》(见附件3)。我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要求对规范性文件已经开展了全面清理,在此同时也依照中央、省、市下达的有关“放管服效”改革的政策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针对性清理,要将上述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同此次集中清理工作统筹安排考虑,按要求统计填报。要将这次集中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办发〔2017〕40号文件下发前为落实“放管服效”改革措施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分别填报作出标注,填写《国办发〔2017〕40号文件下发前为落实“放管服效”改革措施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4),各部门将清理结果经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9月5日前报送区政府法制办(315室)。
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以及外资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要单独填表并形成专门的清理工作报告,填写《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后继续有效目录》(见附件7)和《涉及外资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后继续有效目录》(见附件8),经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9月5日前报送区政府法制办(315室)。
2017年11月底前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此次“放管服效”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结果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全文。未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今后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六、组织协调
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改革决策的大局出发,抓紧制定清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确定组织领导机制和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倒排时间表,对提出修改方案、征求意见、提交审议等关键节点作出明确安排。区政府将适时进行督促检查,对不及时清理、影响“放管服效”改革措施有效落实的,要依法问责。
清理期间,成立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此项工作结束后,该领导小组撤销)
组 长:薛 凯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范 勇 区政府办主任
王 健 区编办主任
李 军 区政府办副主任、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马阳宁 区政府法制办主任
牛爱民 环保分局局长
成 员:各部门负责此次清理工作的分管领导
请各单位将清理工作联络表(见附件9)于8月25日前报区政府法制办(315室)。
联系人:王婷婷 联系电话:8285926
电子邮箱:yzqzffzb@126.com
附件:1.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放管服”改革文件目录(文件内容见太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网站)
2.2013年以来“放管服”改革涉及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目录(文件内容见太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网站)
3.“放管服效”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继续有效废止目录
4.国办发〔2017〕40号文件下发前为落实“放管服效”
改革措施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5. 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清理重点
6. 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目录
7.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继续有效废止目录
8.涉及外资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继续有效废止目录
9.清理工作联络表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