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山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将从2月20日起施行。今后,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都应当符合相应条件才能上岗。
想当校车驾驶员?要符合相应条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同时,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具备年龄在25到60周岁;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能力;身心健康,无癫痫、精神病和传染性疾病等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和犯罪记录;上岗前经校车服务提供者培训合格等条件。
此外,校车标牌是校车区别于其他车辆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该校车是否正在运送学生的重要标志。我省对校车标牌的申领、使用、补换、交回等管理过程也进行了规范。其中,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持校车使用许可材料,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校车标牌。校车标牌丢失、损毁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对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等三种情形,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校车服务提供者被吊销或者撤销校车使用许可的,三年内不得申请校车使用许可。